吴瑾菁,陈颉:大数据时代信息伦理的挑战与反思——以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为视角
引用本文:吴瑾菁,陈颉.大数据时代信息伦理的挑战与反思——以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为视角[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24(2):22-29.
作者简介:吴瑾菁(1973—),女,江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主要从事伦理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吴瑾菁老师近照)
(陈劼老师近照)
摘 要:大数据时代带来信息共享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伦理的失范与无序。权利自启蒙运动以来成为现代伦理体系的基础,亦是建构信息伦理的基石,解决当下信息伦理问题亟须建构规范信息社会的权利秩序。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之权利观对于个人权利的理解均有偏差,脱离了社会关系抑或是社会和个人的联系是无法保证个人权利实现的。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从“现实的人”出发,坚持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社会自由发展的结合,强调在厘清权利和义务辩证关系的前提下,以内容和形式上的某种不平等保障个人自由发展的权利,从而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在社会差异性逐渐扩大的大数据时代,从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出发建构信息伦理既要实现社会发展对个人发展的保障,又要实现个人发展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从而解决社会效益和个人权益之间的矛盾,形成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统一协调的和谐状态。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权利观;数据权利;信息伦理
//一、现状反思:权利失序引发伦理失范//
除此之外,马克思也明确指出了这种形式上平等的权利在实践上的虚假:一方面,安全被宣布为人权,一方面侵犯通信秘密已公然成为风气。一方面“不受限制的新闻出版自由”作为人权的个人自由的结果而得到保证,一方面新闻出版自由又被完全取缔,因为“新闻出版自由危及公共自由,是不许可的”。自由主义所主张的权利观事实上是游离于社会关系之外的对个人权利的主张与保护,所反映的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下的个人权利诉求而忽视了与之对应义务的履行。不以实现社会整体价值为前提的个人自由势必加深个人权利的追求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之间的对立关系,从而必然导致权利与义务失衡下实践机制的变形。尤其在大数据时代,这种权利理念显然有悖于以交流、共享为基础的经济发展要求,且极有可能因为维护、行使权利能力的差异性加剧数据资源的两极分化,并造成个人数据权利实质上的受损。
共产主义的实现从客观来看必定需要经历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两个决不会”体现了马克思对此清醒而深刻的认识。因此,正如共产主义彻底取代资本主义一样,权利最终被取代也需要一个必不可少的历史过程,“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权利作为调节人与人关于在生产中的相互关系、产品分配形式等利害关系的媒介,首先必须作为法律的显现。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赋予并保障人的权利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权利要实现协调的作用必须以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为目标,但资本主义社会所强调的平等仅仅是人作为“公民”的平等。人的出身、地位、文化、财产等差异性因素被一揽子置于市民社会,在所谓“平等”的权利下进行自由竞争,其结果只可能是在平等的幌子下带来新的更进一步的不平等,即资产阶级对劳动力平等的剥削,“最初,在我们看来,所有权似乎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至少我们应当承认这样的假定,因为互相对立的仅仅是权利平等的商品占有者,占有他人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让渡自己的商品,而自己的商品又只能是由劳动创造的。现在,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他人无酬劳动或它的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马克思并不否认法律的积极意义,他所批判的是资本主义实质上不正义并导致形式上也不正义的法律制度,他深刻洞察了这一资本主义形式正义的本质属性,极力反对这种所谓的绝对公平,认为应通过形式上不平等的权利来实现实质的平等,权利的赋予和行使应该“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因此,“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体现了权利的历史性和具体性,人们的需要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内容和侧重点,因而由差异性导致的不平等也有着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它是永恒的真理”。针对不同阶段的历史实际,以内容和形式上的不平等保障个人自由发展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实现实质平等的根本路径,也是通过个人自由发展实现社会整体自由发展的前提基础。而在此视角下对于个人和社会两者之间自由发展关系的协调,马克思关于权利义务关系的阐述明确地做出了回答,他认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并且这种义务绝非游离于社会关系之外。人作为“现实的人”,既拥有行使个人正当权利的自由,又必须履行存在于社会关系中的相应义务。这种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两者之间并不是简单的机械对应关系,绝非十分权利对应十分义务的单纯数学对等,而应以个人获得自由发展的可能和对社会整体的贡献作为衡量标准。数据权利秩序的混乱源于各数据主体间权利的失衡,马克思主义权利观抓住了人的本质,阐明了形式不平等和实质平等之间的逻辑关系,调节了权利主体间矛盾关系,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权利秩序重塑,从而奠定大数据时代信息伦理建构的基础。
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的共享及利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支点,而对个人数据权利的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二者缺一不可。如何解决社会效益和个人权益之间的矛盾,是建立数据权利秩序,进而建构信息伦理的关键节点。功利主义权利观旨在追求最大效益而忽视个人数据权利,自由主义权利观则过分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了整体价值,故这两者本身便是加剧社会效益和个人权益之间矛盾的根源。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坚持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来实现全社会的自由发展为根本原则,辩证地协调了个人和整体的关系,对解决社会效益和个人权益之间的矛盾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是要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在强化个人数据权利的同时明确其法定义务。正如马克思所指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恰恰相反,……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健全的法律是保障个人数据权利的重要基础。大数据立法的重点除了在于强调对个人数据权利的进一步保护尊重外,还在于以法律的保障为前提充分发挥个人数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因此,一方面要通过明确个人数据权利的具体内容强化对其的保护,特别是要拓展公民对个人数据的实际控制权以及清晰界定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边界、使用权的限制条件、归属权的认定措施、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罚细则等。如针对数据可多次重复使用的特性,应对其所有权的转让作出明确规定,以保障数据多次使用的合法性;在进行内容推送时应给予用户充分的选择权,保障用户自行选择是否查看推送内容的自由;对涉嫌数据违法的行为,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明确认定条件等。另一方面要通过明确个人数据利用的法定义务发挥其价值,特别是要明确对不同类别个人数据进行收集的合法主体、传播使用的合法范围、利益分配的法定机制等。如只赋予政府平台收集个人身份等隐私信息的法定权利,涉及身份验证等敏感信息的行为由政府平台统一提供服务;明确个人在享受数据服务的同时提供不涉及敏感信息用于合法研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义务,并由政府相关部门界定使用主体的合法性等。
二是加强教育引导的力度,在提高个人数据权利素养的同时强化其道德义务。要坚持相信人民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从主观上强化个人数据权利意识及道德义务,满足人民自由而全面发展与社会自由发展相结合的时代需要。一方面,个人用户在数据权利上的贫穷也有其缺乏对自身本应有权利的认识及维权意识等原因,目前民众对个人数据权利的认识普遍不够,更勿论权利的行使与维护意识,这也是个人与数据平台之间数据权利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应通过网络、媒体、有关社会团体等渠道,加强对公众进行相关知识宣传、教育的力度,并督促数据平台尽到明确而翔实的事前告知义务,提升民众行使和维护权利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数据权利的意义在于维护公民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但由于数据道德意识滞后,网络空间的虚拟化和匿名性使人格中的“本我”被不断释放,导致虚拟人格异化,不仅个人数据权利的基石摇摇欲坠,也制约了全社会的自由发展。对此,既要政府更加重视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网络诈骗等行为造成的负面后果,严厉打击个人网络违法行为,遏制不正之风;又应通过媒体舆论弘扬信息行为中的“善”与“正当”,批判“恶”与“不正当”,改造网络道德,引导民众道德行为,实现从道德规范他律向自律转变,进而把外在的道德规则转变为内在道德要求。
2.以义务履行为主旨推动平台良性发展数据平台对个人数据权利存在诸多方面的侵犯是不争的事实,紧抓数据平台义务履行、限制其权利溢出以及规范其数据行为是塑造实质平等权利秩序的必然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对大数据的开发利用是时代发展的趋势,是社会进步的必然,是经济增长的必要,因此,在限制数据平台行为边界、加强对其监管的同时也须为其创造适宜的生长环境,保证数据平台的有序发展,这也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与社会自由发展相结合的客观需要。
一方面,应加快完善行业标准的制定,通过强制性行业标准明确数据平台义务内容,压实数据平台责任担当,划清平台数据权利边界,如数据平台在收集、存储、使用用户数据信息并以此获益的同时,必须承担保障用户数据隐私安全、传播适当、使用合法,提醒用户安全隐患,建立并告知用户维权渠道,降低用户维权成本等义务;数据平台只能收集服务所必需的数据,对于确实因服务需要而收集的个人隐私数据,应向政府申请备案等。同时,通过推荐性行业标准督促数据平台完善自律机制并实行更为全面的责任管理,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规范教育以及严格管理制度,如权限限制、多人共同管理共同担责等。此外,要加大监管执行力度。大数据的发展尽管滋生了混乱的土壤,但同时也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撑。应更进一步丰富及细化网络监管部门的职责,制定严格的奖惩机制,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高效监管。如对信息的传播、使用频次设置预警线,对触线的信息行为进行重点监管等。另一方面,应为数据平台的良性发展提供优质服务,降低其野蛮生长的可能。如强化统筹数据管理,通过统一的政府数据平台提供高效合法的数据获取、使用渠道;对数据信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建立数据平台信用清单,降低高信用平台数据使用成本等。
3.以规范践行为动力推动数据权利平等的实现“平等”是权利的核心要义,数据权利的实现与保障必须彰显“权利的平等”,并且,这种平等不是空洞的口号,而必须在生活实践中得到实现。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指出:“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所说的话,指出:平等应当不仅仅是表面的,不仅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建构大数据时代信息伦理体系需要通过以践行规范推动数据权利平等的实现,即要推动某种表面上看似不平等的内容和形式的规范践行,而实践上却能真正保证实质平等数据权利实现。换言之,在大数据时代,每一个公民个体之间、公民和平台之间、公民和社会之间在实质上都是具备并享有平等权利的。而这种平等权利的实现需要通过在意识上明确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边界,在行动上践履道德和法律的规范。
一方面,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强化网络道德规范的建设及践行。《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将国家、社会、个人层面的价值要求贯穿到道德建设各方面,以主流价值建构道德规范、强化道德认同、指引道德实践”,这为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定下基调的同时明确了践行要求,也为数据权利平等在网络空间的实现提供了让人明确是非对错、行为善恶的清晰边界。首先,应从国家层面推动网络道德规范的建设。要充分发挥政府自上而下的主导作用,通过发展传播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弘扬主旋律、培养文明自律的网络行为,夯实网络空间道德规范建设基础、鼓励奉献担当的网络实践打造良好网络风尚、加强严格监管措施营造良好网络道德环境等建构数字思维下具有“中国特色”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确保正确健康道德取向的主流地位。其次,应从社会层面强化网络道德认同。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平台树牢底线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担当意识,并加强对平台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从而塑造和谐有序的网络空间共同道德秩序,以促进全社会对网络道德规范的认同。最后,应从个人层面指引网络道德实践。要不断增强个人网络道德认知,推动网络道德规范实现他律向自律的转变,自觉践行网络道德规范,以高度的自觉自律做到实现自我自由的同时尊重他人的自由和权利。
另一方面,要以树立法律信仰为基础强化大数据法律规范的践行。法律信仰从实质上来说是公众对法律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忠诚,是公正践行法律规范过程中意识和行为深度融合的伦理价值体现。但由于数据权利的失序,即便个体明知在网络空间遭受侵犯,亦面临着举证维权的困境,这亦导致人们在虚拟空间中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失。因此,正如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所强调“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那样,在法律层面推动数据权利平等的实现,需要在虚拟空间树立全社会的法律信仰,使人人都成为网络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具体而言,要将相关法律的内容与解读融入各种网络文化形式中,以加强宣传教育效果,提升个体对相关法律的认知,使其在网络活动中知法的同时亦能守法;要以社会服务的理念利用大数据技术本身畅通法律维权渠道、优化法律服务渠道,形成实践尊重,拉近个体的法律亲近;要强化网络监督,将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过程置于阳光下,建立个体的法律信任,推动全社会坚决捍卫虚拟空间法律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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